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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惊人婚俗(2 / 2)

然而,除了耶律阮,在其他契丹人的眼里,无论生前还是死后,甄氏始终都是一个陌生人。甄氏死后,悲剧接踵而至。她的尸体被草草地埋葬在荒野,十八年后才被正式收葬,并且始终都没有得到应有的谥号。明明已被世宗“立为皇后”,在《辽史·后妃列传》中,却被史官称之为“妃”,且位列萧氏之后。《辽史·世宗本纪》中,至少应该记载“某年某月册立某氏为皇后”,但史官对她竟只字未提!

是因为甄氏不是契丹人,不是萧家的女儿、比皇帝整整大十岁?还是因为甄氏出身低微,曾经身为后唐、后晋两朝人?总之,史官一想起皇帝对这位汉族“资深熟女”一系列的幸之、用情和册立,就觉得浑身不舒服,在落笔着墨之时,难免就有些不情不愿不卖力。离婚再嫁平常事辽史只见五贞女

实际上,契丹族的婚姻还是比较开放自由的,契丹人的贞洁观念也是比较淡薄的。因为契丹人离婚再嫁再娶者可以说是稀松平常之事,而且离婚的权利为男女共有,双方均可据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要求,尤其是辽代的公主,在婚姻上更是具有很大的主动权。

都说“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嫁到谁家谁家愁”。从《辽史·公主表》所列的36名公主中我们可以看出,情况还真是这样。除天祚帝6个女儿婚姻不明外,离婚再嫁者有6名,占可知婚姻状况者的1/5,其中甚至有二离三嫁者、三离四嫁者。如景宗渤海妃所生女淑哥,“与驸马都尉卢俊不谐,表请离婚,改适肖神奴。”圣宗钦哀皇后女严母堇,下嫁肖啜不,后“改适肖海里,不谐,离之。又适肖胡覩,不谐,离之。乃适韩国王肖惠。”对这些公主而言,想嫁谁就嫁谁,想离也毫不恋情。她们青春年华的大半时间都是在结婚、离婚中度过的。

由于契丹妇女再嫁情况过于频繁,统和元年,圣宗开始“诏赐物命妇寡者”。目的之一就是企图用赏赐财物的手段稳定命妇的寡生活。这道诏令从侧面反映出寡的命妇也在积极寻找新丈夫、筹建新家庭。由于命妇再嫁牵涉面较大,故开泰六年,圣宗索下达了“禁命妇再蘸”的诏。这说明,辽代命妇再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否则朝廷不会制定颁布这样的法令。但尽管如此,圣宗本人也没遵守这条法令,有的命妇再嫁就是在他亲自主持下进行的。有嫁必有娶,妇女再嫁,不以为耻,男人娶寡,无人论非,这已经成为契丹人司空见惯的婚姻现象。

这其中最甚者还要数齐妃与蕃奴的结合。齐妃是承天皇太后萧燕燕的大姐萧胡辇,最初嫁给了耶律德光的次子齐王罨撒葛,故以齐妃相称。齐王死后,被追封为皇太叔,寡的萧胡辇因此成了皇太妃。萧胡辇是一位在军事、政治方面都很有作为的女。在一次阅马时,对一名相貌俊美的奴隶挞览阿钵一见钟情,立即召之侍寝。萧太后知道消息后大怒,她虽然不反对萧胡辇再嫁,但堂堂的皇太叔正妃与奴隶燕好,实在有份。于是,她下令将挞览阿钵施以刑罚,赶往远方。但是,萧太后这样做,并没能割断齐妃对蕃奴的爱恋之情。一年之后,齐妃向萧太后提出请求,一定要嫁给挞览阿钵。萧燕燕这时气头已过,想想自己确实对姐姐不够体谅,便答应了她的要求。为使两人匹配,她将挞览阿钵封为将军,并令他带兵西征鞑靼为国立功,以平国人之口。就这样,经过一番波折,齐妃终于与蕃奴结成了夫妻。

齐妃作为女高级贵族公开追求男奴并且成功;世宗耶律阮冲破世俗禁忌,不顾民族地位差别,纳比自己大十岁的两朝人甄氏为后。这些情况在中国历史上是比较罕见的,也可以说是个特例。但如果没有契丹婚姻中较为自由开放的风气,要做到这些,恐怕也是不可能的。这也反映出契丹人的贞节观念还是比较淡薄的。所以,一部《辽史》,仅仅记录了5位贞妇烈女。娶后妈接寡嫂姐姐死了妹再来

辽王朝建立之后,一些氏族社会时期的原始婚俗依然被保留了下来。其中主要是流行收继婚制:妻继母婚、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等是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北宋文惟简《虏延事实》记载:“虏人契丹人风俗,娶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

丈夫死后,其妻由家族内的晚辈继娶之,如儿子续娶后母为妻,侄子续娶寡婶为妻等,这种接续婚是最受汉族人非议的一种婚姻形态。在汉族人眼里,晚辈娶长辈为妻,虽然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但也是有违人伦的。但在契丹人眼里,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据《耶律庶几墓志铭》记载:“惯宁相公故,大儿求哥妻继母骨欲夫人宿卧,生得一个女儿,名阿僧娘子民,得儿一个,名迭剌将军。”不但能够娶继母做妻子,还可以生儿育女,繁衍后代。

从这条记载来看,契丹人对于这种婚姻不仅不以为耻,反而认为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堂而皇之地将其写在了自己的墓志铭文中。

当然,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汉化程度的加深,有的契丹人也不愿意接受这种习俗。如秦晋国妃在16岁时嫁给自己的亲舅舅秦晋国王耶律隆庆。秦晋国王死后,圣宗皇帝下诏,让隆庆的儿子耶律宗政继娶隆庆的妃子萧氏,宗政拒不奉诏,以至终身未娶。尽管如此,当秦晋国王妃和耶律宗政死后,皇帝还是又下诏,将他们以夫妻名义合葬了。活着不在一起同,死了也要将他们埋在一处。

夫兄弟婚,又称“报寡嫂”,就是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娶其嫂子为妻,又称收继或转房。这种婚姻在辽代契丹社会中也比较常见,就连公主也不能例外。道宗的二女儿赵国公主嫁给萧挞不也,萧挞不也因事被害,其弟讹都翰依照习俗,将收继赵国公主为妻,赵国公主虽不愿意,但也不得不从。

妻姊妹婚,是指一个男子可以先后或同时娶另一个家族的几个姊妹为妻。因为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的说法,所以,这种婚姻在契丹族曾一度比较流行,并且有相关的法律保障。会同三年940年,辽太宗曾下诏:“除姊亡妹续之法。”但实际上,在实行等级内婚制的契丹社会,这一婚姻习俗终辽一代都沿袭未改。辽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因几年后未能生育,听说姊妹共夫利于生子,所以就让皇后已嫁人的妹妹翰特懒离婚,而将其纳入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想必也是受此说之惑。连皇帝都对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深信不疑,那民间则更是大行其是了。后来,这种婚姻习俗进一步演变为:丧妻续娶时必须娶已故妻子的未婚姊妹;妻子的未婚姐妹也必须嫁给他们的姐妹夫。如果姐姐死了没有妹妹,岳父甚至还要出钱或者介绍其他女人,帮助女婿续弦。

契丹人的这种婚俗对辽地的汉人及辽亡数百年后东北地区的汉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近代东北地区汉人中亦十分盛行姊亡妹续的婚俗,有俗语云“姐夫娶小姨,古来就有的”,反映的正是这种婚姻遗俗。旧时东北乡村,男女之间唯姐夫小姨子及叔嫂可以用“”主题开玩笑,也同样反映了这种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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