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章我才是因果的本源
林远在好团吃过一堑之后,这回他学乖了。
打死也不和蓝标厂签任何的竞业协议,并且工作合同只签一年的。他还特地找了学校法学院的教授,在工作合同上写明了:乙方只对代码的效果负责,并且提供源代码,但对源代码的产出过程没有解释的义务。
这样就从法律条文层面明确了林远的职责界限。他对源代码的产出过程没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就不会再出现好团那种拿捏他小辫子的情况。
蓝标厂自然觉得这样的工作合同有些苛刻了,因为对大公司来说,从来都是它们占据主动,哪有员工占据主动的。
对大公司来说,平等就已经是最大的苛刻。
不过蓝标厂如今没得选。如果在外卖方面无法扭转与好团的差距,那高层都会面临被洗牌的局面。
所以在巨大的危机面前,他们唯有选择妥协——只好接受林远的提议。
但蓝标厂自然也不会任凭林远宰割。他们很快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同意以咨询款的方式给付林远的报酬,但是给付的进度需要按照1:1:8进行。
林远和蓝标厂商定的工作合同并非是普通的员工入职合同,而是it咨询服务类合同。林远以自然人的身份向对方提供it咨询服务。
这样的好处颇多。一是可以避免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常见的工作成果归属问题,毕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的所有相关劳动成果都归公司所有。这一条很容易引起扯皮。
但是一旦是咨询类合同就不同了,林远等于就是个提供服务的个体户。双方从一开始就明确了合作关系,而不是简单的被雇佣关系。
二是这样可以减少个税缴纳。
如果按照个人收入来算,林远要求的一千万报酬,自然而然就会直奔最高的45个点的个税而去。
但现在就可以按照偶然所得,缴纳20个点就行了。
20个点,对一千万来说,就是二百万。
虽然还是很多,但是可比45个点低多了。
事实上年薪几百上千万的高级人才们,没几个是真的按照45个点去缴税的。
林远这样做也无可厚非。
林远但凡混蛋一点,完全可以申请一家公司,一家专门提供it咨询服务的公司。
毕竟it咨询服务可没有20个点的税率,如果再混蛋一点,他还可以申请个高新企业,然后再弄点进项抵消下。
之后就可以把个人的消费挂在公司账上。
比如:办公费用、买车啥的。
但是,张教授的言传身教在此时体现出了效果。
林远打心里觉得,这么干不对。
45个点他非常肉疼,20个点他还是有点肉疼。但是本着造福社会,他接受了“有点肉疼”的选择。
但是,林远也并非就没了顾虑。
因为蓝标厂要求的付款方式是--1:1:8。
前期先付一成,用于支持林远开启相关工作。之后在算法通过验收之后,再付一成。
剩余的八成,要等到蓝标厂完成对好团的追赶之后再逐步支付。
由于没人可以预见蓝标厂对好团的追赶会是如何的一个过程,因而这最多的八成款是没有一个具体的付款节点的。
这就是林远最大的顾虑。
他对于这类大公司可是没啥好印象的。
好团做得出的事情,蓝标厂会干不出?
但是即便林远和蓝标厂谈了多次,对方就是不松口。
对方就接受两条:要么签订一份正式的员工入职合同,外加一份竞业协议。合同三年起步,对方会将这一千万在三年内以工资+股票分红+竞业补偿的形式逐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