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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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内容是一份由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袁大海的死因所作出的二次鉴定,表明寒冷、饥饿和长时间固定体位等外来因素与袁大海本人的心脏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辅助作用。

比起首次鉴定意见认为外因诱发心脏病变,二次鉴定明显强化了外因作用,也即认为是何远征和王硕的行为才导致了袁大海的死亡。

袁大海的尸体早已火化,没有重新尸检的条件,二次鉴定无非是另找了一家权威机构为检方的观点背书。

姜郁顺势提出法医专家出庭的申请,认为这种情况就更需要同领域的专业人士出庭进行质证。

法官:“公诉人什么意见?”

“我觉得两方的书面报告已经写得非常清楚了,”余薇嗓音清脆,语气铿锵,“法庭完全可以依据报告内容进行裁判,专家和鉴定人都没有出庭的必要。”

越是这样,姜郁就越觉得鉴定意见的内容有问题,经不住推敲。

法官一时难以决断,和起稀泥:“这样,你们下来再商量一下,要出庭就两方一起出庭,专家和鉴定人互相质证。要不出庭就都不出庭,好吧?”

余薇立刻答应:“没问题。”

姜郁却不同意:“袁大海的死因直接影响本案定性,辩护人还是坚持认为,有必要要求对死因出具意见的鉴定人和专家一并出庭。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不是说如果鉴定人不出庭,我方的专家就不能出庭。”

法官这时候也有些尴尬,清了清嗓子,“说了让你们商量,又不是说不让出庭。这样吧,合议庭会再讨论一下这个问题。咱们先往下走程序。”

因为案件涉及两名被告,一并出席庭前会议的还有王硕的代理律师。三方举证质证过后,姜郁又提交了第二份申请文件:“我方申请对涉案的《看守所入所体检表》进行笔迹鉴定,证明体检表上所写‘窦性心律过缓’是案发后人为添加,被告人对袁大海的既往心脏病史并不知情。”

余薇眼中滑过一丝疑惑,一时判断不清这究竟是律师的应诉策略,还是看守所那边确有不规范操作,担心真的经过笔迹鉴定之后,结果太令检方难堪。

法官却没给她更多思考时间,直接问道:“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余薇只能临场应对:“袁大海是否存在窦性心律过缓的历史病症,并非本案审理焦点。即使袁大海身体完全健康,被告的行为本身依然构成‘刑讯逼供’,所以没有笔迹鉴定的必要。”

法官却有不同看法:“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既往病史是否了解,不影响量刑吗?”

遭遇法官诘问,余薇一时语塞,但也很快调整了情绪,答道:“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检方愿意就具体量刑与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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